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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奸杀少女摔死幼儿 死刑改缓刑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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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2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年前,云南昭通发生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奸杀同村19岁的少女后,又将其3岁的幼弟摔死。2010年7月,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其死刑,但2011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李昌奎为死缓。这一判决结果引来争议。关于此案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号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专访。

  今年29岁的李昌奎于2009年5月16日强奸了19岁的王家飞后,将王家飞打死,并将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摔死。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却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终审判决感到“十分震惊”的王家人几个月来奔走于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琐事引发血案

  被害人的哥哥王家崇向记者描述,2009年5月16日的血案令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这个闭塞的山村长期笼罩在阴影之中。

  王家崇说,王、李两家人关系一直比较紧张。2007年,李昌奎曾经追求自己的妹妹王家飞,两人交往了大约一个月后,李家上门来提亲,但被王父拒绝,因此结怨。案发前两天,王家人因琐事与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发生纠纷,正在昆明打工的王家崇于是请假回家处理此事。村委会干部召集两家人于5月16日中午调解纠纷,家中只留下19岁的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

  法院审理认定,当天13时许,李昌奎来到王家门口,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掐晕后抱到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当场倒地,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框,并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两人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向全国发出通缉令。5月20日,李昌奎在四川省普格县投案自首。

  两级法院对量刑认定出现偏差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巧家县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昌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系王家飞约自己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案发时王家飞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家人代为作出部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昭通中院一审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的民事判决判处李昌奎赔偿王家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其家属已赔偿的除外)。

  李昌奎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上诉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此,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写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李昌奎量刑失重。检察机关针对李昌奎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并决定依法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家属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直到2011年5月16日,王家崇与父母到巧家县公安局看守所询问,才被告知终审结果。王家崇说:“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王家崇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一万个想不通”。他认为:“李昌奎的‘自首’是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四处借钱、寸步难行、穷途末路,实在没有机会再逃生的前提下被迫投案的,不是主观意识上的投案自首。如果被动的自首都被法院纳入量刑考虑,将违背立法精神,失去公平正义。”

  他还不认同省高院“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认定。“对方至今没有对我们受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李昌奎作案后逃之夭夭,其家属不闻不问,连安葬费都推三阻四不肯支付。”

  记者在盖有茂租乡人民*政*府*公章的“情况说明”上看到:“在处理中……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承认人是他儿子(李昌奎)杀的,但就是不拿出钱来安葬。直到5月18日经乡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李家仍然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死者的安葬费用……口头调处意见形成后,李昌奎家属李顺祥、李昌贵仍然不履行调处意见,不拿出钱来给受害人家属……根据乡党委*政*府*及县政法委的指示精神,李昌奎家属还是拒不出钱安葬……”鹦哥村委会也出具了同样内容的“情况说明”。

  最后在行政手段干预下,李家变卖部分财产,由村委会转交给王家安葬死者的费用21838.5元。“我们拿到手的钱就这么多,还是被迫付给的,民事判决的3万元至今没有收到。这算‘积极赔偿’吗?”王家崇说。

  目前,鹦哥村200余名村民联名上书,向省高院提请启动再审程序,“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月5日下午,记者拨通李昌奎哥哥李昌贵的电话,他听记者说明来意后立刻将电话挂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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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01: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都如此这般用典,怎不令百姓心如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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