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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拆迁领域渎职犯罪要多辟路径 ( 转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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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06: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防拆迁领域渎职犯罪要多辟路径       ( 转截)                 
2011年08月01日 03:19
季卫华

目前,由于我国关于拆迁立法不够系统完善,使得拆迁领域渎职犯罪呈高发态势,这不仅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种种隐患。作为履行监督职能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检察机关,应积极介入此领域,广泛开展各种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加大监督力度,具体路径如下:

1.程序控制。首先,检察机关要介入拆迁工作主要环节,如实地勘查、编制预决算、编制安置补偿结算表、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其次,帮助把握评估、补偿关口,帮助完善经费制度,杜绝非法交易,规范操作并对全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管理。特别是要监督拆迁、评估、补偿这三个重要的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

2.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全程跟踪监督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公示、征收土地规划、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等等,以促使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操作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改正。

3.立案查处。对于拆迁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要强化拆迁过程中渎职侵权类案件的预防与查处、监督与起诉,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也应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行政公诉。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地位往往不平等,拆迁方处于支配、主导的地位,被拆迁人处于受支配服从的地位。当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时,被拆迁人往往不愿、不能、不敢起诉,但却采取“自焚”、“跳楼”等非常极端的对抗方式。为防止这些现象发生,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无人起诉时有权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这种提起诉讼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公诉权。当然,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条件、程序和行政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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