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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港联络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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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8: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5e940dfb9599e3d48540333.gif 郝铁川,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于河南汲县(现卫辉市),祖籍河南南阳邓州市人,中共党员,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77——1978年,河南省封丘县下济届村下乡知青。
  1978——1985年,在河南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历史学学士和硕士学位。
  1985——1988年,河南大学历史系讲师(1985—1988 在华东师大史学所学习,获历史学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为《周代国家政权研究》)。
  1988——1995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
  1995——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月刊社总编。
  1999——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
  2000——2005年,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宣传党校校长(2001—2003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作博士后研究)。
  2005年01月任上海市金山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5年02月任上海市金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年11月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局级)、北京奥组委秘书行政部副部长。
  2009年08月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宣传文体部部长。
  兼任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家法制讲师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等院校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郝铁川教授的学术成就体现在法史学、宪法学、法理学等领域。
  主要研究成果有:《周代国家政权研究》(黄山书社1990年3月)、《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变革》(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周礼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等。2001年9月到法学系做博士后,其博士后研究计划分三部分:计划A,《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计划B,《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计划C,《中国法学留学生与中国法制建设》。
  郝铁川的最新作品《国家拐点》以十二位世界上最著名的领袖人物为依托,用通俗生动的故事。将一个个政治家的价值观与民主法制的理念娓娓道来,让人耳目一新、心生感怀。
  郝铁川,一门五「铁」
  中联办宣文部部长郝铁川,活跃香港传媒界,可说是内地新一代知识分子官员的佼佼者。有知情人士透露,郝部长这位1959年生於河南的法学专才,学历、履历不同凡响,既是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又曾任《法学》杂志主编,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任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干部培训中心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知情者更指,郝铁川父辈身世颇为奇特,就连他名字中的那个「铁」字也有一段渊源。
  话说「铁部长」之父,乃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国知识精英,却因身体欠佳,两次痛失良机:一次是赴美留学,他在考试合格、上船远航前夕摔伤腿脚,以致同学赴洋,他却难离病榻。第二次是解放战争後期,大军南下,「铁部长」之父行至半途,居然染上了肺结核;这在当时几乎可算是绝症。因此,部长之父不得不留在地方,最终更失去再上层楼、独当一面的机会──要知道,当年像他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可是中共奇缺的人才。
  这两番痛失机遇,令「铁部长」之父更期望孩子成为共和国的栋梁之材。他一口气在自己5个孩子的名字中都嵌上了一个「铁」字,要他们都有一副「铁打的身板」,最终成为一门五「铁」,分别是铁红、铁峰、铁夫、铁川、铁英。其中的四弟如今正在香港,虽说学法出身,又曾当过上海的区长和宣传部长,却浑身上下没有半点官气,兼且酒风醇厚,真性真情。本港各路传媒中人,闲来大可约他把盏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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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8: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郝铁川法史学方面的学术观点

第一,中华法系特点新论。法典的法家化而不是儒家化
;法官的儒家化而不是法律化;大众法律意识的鬼神化而不是世俗化。

第二,法治现代化与传统法文化关系新论。一是传统文化与当代中国立法特色形成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是儒家“大一统”思想创造性转换的结果。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儒家德育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方面关于“两户一体”的规定,是儒家家族观念在当代民法中的创造性转化。人民调解制度是儒家“和为贵”

“中庸”思想在今日的一种创造性转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综合”特色是古代“富之,教之”

“德主刑辅”的社会治安思想的一种创造性转换。儒家相信“性善论”
,推崇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思想,深刻影响当今罪犯改造理论,形成了我国刑法的死缓、管制、罪犯改造制度。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注意利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尽力使传统在当代得到创造性的转换。二是传统思维方式对当代中国立法技术影响论。儒家思维方式的模糊性造成我国不少法律条文欠缺逻辑性
;语言文字的简约性造成我国不少法律条文过于简单
;泛道德主义与泛刑主义相结合造成我国民事立法的落后性。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内容经过创造性转化,可为现代法治提供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在总体上和现代法治是对立的。既要防止现代法治被传统观念所侵蚀,又要防止传统法律观念借助后现代主义法学而复活。

第三,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现代化关系论。中国近代留学生的特点是参政热情特别高,表现为学者、官员集于一身的多,关注宪政问题的多,
注重法律实践的多。这一群体可分“正统派”

“同质批判派”
、“异质批判派”三种。他们构成了中国近代职业法学家阶层,对中国近代的立法、司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各方面有重大贡献,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启蒙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六法”的形成与完善。这一群体的历史实践,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发展中国家必须高度重视法学留学生在立法中的特殊作用
;法学留学生在与权力的结合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一定的“法律理想主义”色彩,不要完全沦为现实习惯势力的俘虏。在一定意义上说,一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就是中国近代

法学留学生的悲欢史。

第四,从多元立法权和司法权到一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转换论。发生于春秋时期的铸刑书、
铸刑鼎,
是要把西周以来的多元立法权、
司法权、旧体制转变为法自君出的一元立法权、司法权新体制,以顺应宗法贵族君主制政体转变为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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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8: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郝铁川:宪法学方面的主要学术观点

第一,良性违宪论。违宪行为有恶性和良性两种。良性违宪行为是指形式上违反宪法规范,但内容符合宪法价值,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良性违宪一般发生在社会变革时期,是法律滞后性与社会变革迅速性相冲突的反映。对良性违宪行为,一要宽容理解,二要合理限制。

第二,
“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论。他认为,我国从传统的官本位到民本位法律体制的转变,是邓小平法律思想的核心或实质,这一历史性的转变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第三,宪政文化论。认为宪政文化包含宪政经济、宪政民主、宪政意识。中国发展宪政的必要条件有三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就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的企业家阶层;
树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观念。

第四,权利保障论。认为当前中国与西方宪法观念的主要差异是中国在宪法中区分“公民”与“人民”
、规定国体和某一党(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党或执政党,而西方则不然。中国的这种规定是坚持法的阶级性的表现,今后应注意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防范。

第五,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理论。首创中央和地方职能的划分,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理论。将社会正常时期的国家职能分为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并按不同的原则和内容分别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确立对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原则。公共财政的建立是一个渐进过程,财权适度集中,事权适度下放。

第六,人大代表专职化渐进过程论。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国家主要公职人员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没有专职化 ,就难有专业化。但专职化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比例,只能随着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七,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论。党支部的产生应实行“两票制”
党支部与村委会应通过选举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以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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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8: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郝铁川法理学方面的学术思想观点

第一,形式逻辑、辩证逻辑与良性违法论。所谓良性违法,是指那些动机善良、效果良好,但形式不合法的行为。良性违法的实质是“合理”而形式不“合法”
,合乎辩证逻辑。良性违法呼唤法律的立、改、废,为“合理”与“合法”的重新结合提供契机,是立法者的助动器。良性违法也要有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也要受时、空等方面的限制。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辩证逻辑是对它的必要补充。前者是社会关系相对稳定时期的法律思维法则,后者是社会变革、社会关系急剧演变时期的法律思维法则。在法律领域,
形式逻辑体现的价值目标是“合法”
,辩证逻辑体现的价值目标是“合理”
,而良性违法则是合乎辩证逻辑的一种行为,它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合理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第二,
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论。
极而言之,
穷国无法治,愚昧无法治,乱世无法治,
即穷国、
愚昧和乱世,
无正常的、
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治。我国不是一个连一点现代法治所需文化条件都不具备的愚昧国家 , 但也不属于完全具备现代法治所需文化条件的国家
;我国不是一个处于乱世的国家,但波澜起伏的社会变革对法治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 ,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是一种客观规律。依法治国应当重视基层的依法治国活动,由下而上逐步推进。

第三,中国依法治国的特殊性论。中国依法治国的特殊性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绝不以西方多党制来推进法治现代化,而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绝不简单地采用指导思想多元化政策。这是因为,从历史背景看,西方是先有*政*府*,后有政党;
而中国则是先有共产党,后有新中国,中共有立国之功,西方国家没有这样的情况;从现实来看,西方的现代化主要是由下到上实现的,而中国的现代化则主要是由上到下进行的,需要中共作为发动机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器。

第四,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
。通过考察中国与西方国家公民权利实现的历史,他发现一种规律性的现象
:人们的权利实现是参差不齐的,
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不同权利种类的实现也是循序渐进的。各国的立法实践同样体现了权利实现的这种差序格局。决定权利实现差序格局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人们拥有财富多寡的不同,是重视差距的市场经济与重视平等的现代法治相冲突的表现。因此,他提出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论。所谓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
,是指权利实现中的一种状态,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现实中的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即一部分人先享有法定权利,然后推而广之及于其他人
;二是现实中不同种类 (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 ) 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

第五,法治的终极关怀论。人权是法治的终极关怀,是人类法治的公理,是各国法治多样性中的统一性之表现。我们既要尊重各国法治的个性,也要尊重人类法治的共性。

第六,法治浪漫主义论。依法治国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法律虚无主义,二是法治浪漫主义。法治浪漫主义是指忽视法治的阶段性,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忽视法治的有限性,把法津看作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灵丹妙药,它主要是在依法治国的速度问题上出现的一种急性病。

第七,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执政党的区别论。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执政党相比,有四个不同点
:在取得政权的方式上,中国共产党是外生党 ( 革命党 ),西方执政党是内生党 ( 选举党 ) ;在执掌政权的方式上,中国共产党是全面执政党,西方执政党是部分执政党
;在整合社会的方式上,中国共产党是权威党,西方执政党是权力党
;在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中国共产党是合作型政党,西方执政党是竞争型政党。这四个不同点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一点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而西方执政党都不具有领导党的属性。中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地位,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竞争制。

第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领导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动力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与所要实现的目标,
依法治国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坚持、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是关键。党应当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提高运用民主的水平;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

第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方式论。
“总揽全局”主要是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协调各方”
,主要是指协调好党与*政*府*之间、党与人大之间、党与政协之间,以及党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上海为例,主张在市级组织中,通过明确党委与各方的职责定位,理顺关系,党委不包揽、不取代各方事务,实行民主决策、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在市委派出机构中,通过全覆盖、各职能归口设置、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来实现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方式。并对党委所要抓的“重大问题”的含义、*政*府*负责制与党组织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第十,
“强政党、小*政*府*与大社会”论。中国式市民社会必然是*政*府*退出社会、党组织进入社会的格局。党组织融入社会应当确立从包办社会到发育社会、从依赖任命制到民主选举、从依赖组织优势到既依赖组织优势又依赖党员个人魅力、从“以政治任务为中心开展群众运动”转变为“把党的政治要求融于满足群众多样化生活需求的工作之中”
、从统治到治理等观念
;根据企业、各种社会组织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建立党组织,并分别定位其功能
;对在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区分情况确立其归属管理。

第十一,构建和谐本位的法治社会论。构建新型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应当在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劳资262双方之间、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发展之间、城乡居民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构建和谐。既要维护富裕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
;既要“访贫问苦”
,又要“访贤问能”;应营造劳资合作而不是劳资对抗的氛围
;既要帮助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又要创造条件让东部地区持续加快发展
;城乡之间的制度性差别的取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权力与权利之间应从对抗转为合作。

第十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论。道德和法律唇齿相依,是治理国家的两把利剑,法治的源头是德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功能上相辅相成、实施中相互支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既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应当积极探索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推陈出新,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第十三,当代中国法制的阶段性与超越性理论。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上相当于 19 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以当时英美两国法制发生的 6 个主要变化为参照系,研究当代中国法制能否超越 19 世纪英美法制发展水平。实践表明,凡是主要靠法律观念变革来实现、而不靠或较少靠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来实现的法制项目,中国可以超越 19 世纪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
;凡是主要靠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来实现的法制项目,中国则没有超越 19 世纪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法制最终不过是经济关系的记录。

第十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论。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载体的《纲要》是法律性文件,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将其纳入法治协作体系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五,守望权利边界论。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是人们把权利本位绝对化所致,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学术界应该从权利本位转向权利边界的研究。

法学研究是“再勤劳的人也感到艰辛,再渊博的人也感到深奥,再精细的人也感到繁冗”的工作。作为一位当代法学家,郝铁川教授一贯潜心治学,敢于求真,在对法律与社会进行思考和研究过程中,以其积淀深厚的史学、文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及法学、党建理论等知识,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多种研究方法,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和命题,见解独到,材料详实,使人心悦诚服、豁然开朗。他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视角、新思路为宪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学科研究开创了一片崭新的领域。

他的论文论著极具反思精神,极有创意,能给人以强烈的思想启示,正如他在《学术的本质是批判》一文中所言

“我追求学术的批判、证伪性,……”这种学术风格在法史学研究方面,在他的《中华法系研究》一书中表现尤为突出。书中,他以可贵的理论勇气,大胆跳出“权威”的意见窠臼,力破陈说,首次提出法典的法家化、法官的儒家化、大众法律意识的鬼神化为中华法系的三个本质特点,对中华法系的价值观念的解释,超越了以往的官方典籍与精英阶层而自成一见。该论点提出后,引起法律史界的广泛讨论,至今未止。在《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一书中,他首次将传统法律文化核心的儒家法文化推到了当代中国法治面前,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为标准,对儒家思想作了全面深入的评判
;其中第一章“儒家思维方式对当代中国立法技术的影响”
,从传统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研究立法技术,在学术界属首次,拓宽了法律文化研究的思路。
《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
《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新中国初期的法治建设》在《法学研究》上一经刊出,即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该文对近代法学留学生规模与现状的考证,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文中关于法学知识分子与社会政治的思考,引起了人们的较大兴趣。

他的独到见解还表现在宪法学研究领域。1996年他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良性违宪》一文,首倡良性违宪论,引起了海内外宪法学界、法理学界的一场轩然大波,在学界引发了3个回合的争论,迄今仍争论不息,促使学界对宪法规范功能等问题进行研究与思考,拓宽并深化了宪法学领域的研究。实际上,
“良性违宪论”考虑的是法与现实生活的和谐问题,是郝铁川教授基于对法治缺陷的充分认识而提出来的,是运用公民抵抗权对恶法予以否定,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理论,体现了社会正义价值。因为和谐社会更注重人的内心感受、人的思想、人的境界,它并不要求整齐划一,而法只能调节人的行为,不能调节人的思想、人的内心世界,而且法恰恰是企图通过整齐划一来治理社会,因此,在法

治与和谐之间其实是存在着张力的。在中国,当实在法严重阻碍社会进步时,我们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可直接援引自然法对不公正的实在法予以否定,从而使社会正义得以维护,因为我们不存在像自然法这样的高于实在法的法,我们只能在法治框架内从法理上寻找依据或者是修改法条。从法理上找依据是一种恰当的思考进路,
但其抛开现有的实在法不用,就这一点极有可能被误认为与法治理念不符,因为法治更强调形式正义,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是修改法条,由于启动立法程序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即便是很快制定出新法,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发生的个别具体行为来讲也不见得可以适用;另外,我们也不可能像判例法国家那样由**官根据衡平法,就具体个案创制判例,以体现社会正义。因此,当遇到实在法明显与社会现实生活不相一致甚至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时,机械用法治调整的结果将与人类社会正义背道而驰。郝铁川教授的
“良性违宪论”
可谓是解决法治与和谐之间矛盾的
“中国化”
的理论贡献。

在法理学研究领域,1996 年他即撰文提出“道德和法律唇齿相依,是治理国家的两把利剑”的理论观点。如果说青年时期的郝铁川教授以学术的批判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其深刻的思想、敏锐的洞察力和犀利的笔锋大胆挑战“权威”而为法学同仁深感敬佩的话,那么,随着他由高校著名学者到*政*府*官员角色转换的完成,步入中年以后,基于对社会更深刻的了解和体认,他的学术研究变得更切合实际而具有操作性,《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是其步入中年后的力作。该著作立足于中国阶段、中国国情和中国现实问题(而不是从西方法治概念出发)
,对中国法治(而不是西方化的法治)进行理论研究,强调主体中国,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成为法学“中国化”理论研究的有益尝试。他认为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特征是渐进,中国依法治国的特殊性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秩序与渐进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主要特征,是保证依法治国这一伟大事业正常进行的关键。他的学术观点对于目前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周永坤教授认为:
“由于长期对法治的妖魔化处理,人们的主要研究旨趣在于论证法治的正当性与诠释法治的含义,以促成法治正当性的确立。尽管这些是早在 20 世纪 20 年代就已解决了的问题,却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价值。但是 , 诚如《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研究报告》( 以下简称《秩序》) 的作者所指出的,它也存在两个不足
:一是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阶段性;二是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特殊性。这是非常深刻的。应该说,
《秩序》作为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研究报告是很有价值的。它将法治与中国现实的制度相连接,拓展了法治研究的领域
:将法治从规范构建与价值诠释的领域推进到如何进行法治建设与对未来法治进程预测的领域。具体来说,它的学术与实践贡献主要在于:
搜集了许多与法治有一定相关性的资料,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比较视角
;它对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的实证研究,也可以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保障立法提供参照
;特别是作者发挥了他‘*政*府*官员’和学者双重身份的优势,对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方式的建构、关于‘强政党、小*政*府*、大社会’的共产党领导方式的探讨,对于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析与建构的设想 , 都是很有见地的。这些对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肖游评论说

“我以为,作者的理性感情和实事求是的研究过程及其基本结论,不仅对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甚至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都是具有启迪、劝喻和促进作用的。

郝铁川教授的学术随笔精美,令人赞不绝口。近年来他围绕批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两个主题,对法治展开思考。
《法治随想录》偏重于前者,
《法治沉思录》侧重于后者,
《法律是一种生活艺术》则介于两者之间。学术随笔没有固定格式,语言亦无规范限制,于常识中阐述一个观点,于诙谐、幽默和调侃中说明一个问题。情之所至,笔之所止,
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和思想启迪。2008 年出版的专著
《国家的拐点》
,则阐述了政治家在民主法治中的作用,说明政治家是一国法治或发达或衰落的拐点的理论观点。

郝铁川教授文法双修,知识渊博,学术与思想齐发,其研究成果涉猎文、史、哲、法学、物理学、政治学、党建等各方面知识,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使他能够运用历史实证、法律社会学、政治学等多种方法,站在法学的框架之外研究法学,看到许多别人看不到的东西,因而硕果累累;多部门的工作阅历,尤其是从学者到官员的转变,使他的研究更切合实际,既有中国特色,又极具操作性。可以说他是吸收了人类各学科之精华、贡献卓著的法学家。他是一个真诚的人,近年来,他与学术界有一些分歧,原因在于他主张:第一,中国和西方的现代化历史的最大差异是西方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产生于封建社会的母体之中,现代化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政权;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却未能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现代化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因此,西方是从限制、分割国家权力的目标出发设计现代化法治的,而中国则需要维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发展市场经济。第二,中国和西方的政党与国家关系不同。西方近代是先有政权,后有政党
;而中国则是先有政党,后有政权。西方政党都没有立国之功,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则是不可更改的历史事实。西方的历史产生了多党竞争制度,中国的历史则产生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第三,没有抽象的法治,只有具体的法治
;没有抽象的人类公理,只有具体的人类历史;没有终极性的法治,只有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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