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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反杀案 正当防卫屡现争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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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14: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文丨徐明轩

8月27日,江苏昆山“花臂男被反杀”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全民讨论,例如一年多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专业法律讨论背后,其实是公众深深的安全焦虑: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压倒性的威胁的时候,在警察到来之前到底能做什么?你的生命血槽,还能不能坚持到警察到现场?这种现实的危险是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请及时拨打110”来搪塞的。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哪怕现在监控探头满大街、110随时能报警,但是,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即时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当下日益专业化的司法程序,却似乎忘记了正义初心,不能容纳这个直白问题。

本案中,明明是“花臂男”的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了电动车,明明是宝马车一方无理取闹,三人围攻,各种穷凶极恶,挥刀伤人。谁是谁非,看得很清楚。但是,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通报中,却彻底变了味——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事件的起因变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让人寒意倍生。

中性的语言抹杀了是非对错,完全看不出来”花臂男”一方强梁霸道、持刀行凶、违法在先。这种刻意追求的法治的“中立”,看似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恰恰与公正的目标南辕北辙。如果此案现场监控没有被广泛传播,公众看到如此通报,对此事会怎样“脑补”?

从网上曝光的司法判决,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2013年一次伤害案的判决书表述,却非常耐人寻味:刘海龙在某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其左侧胸腔积液。这个“发生纠纷”“互殴”的表达,与这次“反杀”事件中的通报颇为相似,将“受害者”完全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有网友问出了这么个犀利的问题:论打架,“花臂男”乃至黑恶势力,未必打得过你,但是为什么他们敢打?你不敢还手?因为目前的“各打50大板”的司法政策下,公民私力救济实在是投鼠忌器。

同样的处罚,对“花臂男”来说,拘留几天、短期的刑期,就是“回家”;而对“良民”则是背上了前科,前程尽毁。一定程度上不问是非,片面要压制民间“私斗”,使有家有业的守法公民,面对大金链子、“花臂男”们绕道而行,敬而远之,不敢反抗,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黑恶势力趁机坐大,让社会正气不能抬头,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自净能力。

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甚至这种理念在很多判决这句演绎成了:面对不法侵害,能够逃跑,不逃跑,就是错,就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一位女士,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一位律师直言 :“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于暴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看到坏人,要躲;看到行凶,要跑;还手就是互殴,就会各打50大板,毁了自己的前程。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些黑恶势力分子,有恃无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法律拿捏不了“恶人”,却牢牢限制了公民被侵害的防卫权利。去年,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修订正当防卫适用标准,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但时至今日,司法机关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信号。

应该把自卫权还给公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警方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保护,就要给公民的拳头甚至“反杀”留下必要的空间,不能够动辄得咎。“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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