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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防补贴成高收入群体免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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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09: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9月16日《重庆晚报》)

一直以来,交通、通讯补贴,往往都是以单位福利的名义发放,既然不被计入薪资所得,自然也就不必为这部分收入缴纳个税。然而,按照税务总局出台的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交通、通讯补贴都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言下之意,原本免税的那部分收入将不再享有免税待遇。既然要为交通、通讯补贴交个税,显然将意味着个人实际收入的减少。谁也不希望别人来动自己的既得奶酪,交通、通讯补贴计征个税的规定,自然少不了会遭来质疑和不满之声。

奶酪被动的不悦,其实不难理解。尽管税收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从藏富于民的角度来看,税赋也的确宜轻不宜重。从这个角度来看,突然增加了计征个税项目,当然难免非议。不过,在笔者看来,将交通、通讯补贴纳入个税计征项目,对于部分群体来说固然意味着实际收入受损,但对整体社会而言,却未尝不是税收公平的体现。

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而言,交通、通讯补贴其实根本与他们无缘,不仅从未出现在他们的收入明细中,甚至完全是闻所未闻。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交通、通讯补贴计征个税,对于工薪阶层的实际收入其实影响有限,对于中低收入阶层实际收入的影响更是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当交通、通讯补贴成为免税的收入项目时,却恰恰成为了一些高收入者甚至高收入单位的合理避税工具。现实中,交通、通讯补贴其实更多是中层管理者以上才能获得的待遇,这部分群体本身就是社会的高收入阶层。不仅如此,一些单位则直接以变相发放高额交通、通讯补贴的方式来避税并增加员工福利。一些单位仅交通、通讯补贴一项就高达数千元,甚至远超普通城镇职工的全部收入,而这些单位又往往以高收入的垄断企业为主。不难看出,假如任由交通、通讯补贴游离于个税计征项目之外的话,恰恰为加剧社会分配不公留下了可钻的空子,而对这些项目征税,所影响的也不过是一些高收入群体及垄断员工的收入罢了。

基于上述视点,对交通、通讯补贴征个税,某种程度上其实正合税收调节收入差距之本意。事实上,对于以类似名义大肆发放补贴的现象,不仅理应被纳入个税计征项目,更应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否则的话,随之而流失的恐怕不仅仅是税收,还将有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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