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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通过: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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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8: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重庆8月23日电(记者田文生 实习生冉志敏)9月1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校园安全、隐私保护、心理健康等,一一做出规定。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禁开网吧,青少年宫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留守儿童集中地建寄宿制学校,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同居,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制度,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条例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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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8: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 网络聊天记录列为隐私


  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实习生刘志月“我省首次明确将未成年人隐私范围扩大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6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近日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该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


  这是否意味着,父母不经未成年子女同意查阅其聊天记录等内容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


  “不能这样非此即彼地理解。”周冶陶说,“我们的立法目的是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父母就一条记录都不能看,也不意味着父母全部记录都可以看,现实中关键还是双方的一个沟通问题。”


  对曾一度引起争议的“成绩算隐私”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周冶陶说,最终规定可以公布成绩但不能公布名次,这其中也听取了未成年人的意见。据介绍,在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首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对于“公布成绩会增加学生压力”的说法,一位未成年的女中学生表示,作为独生子女,未来走向社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压力,所以公布成绩这样的“小压力”还是应该学会承担的。


  该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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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8: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26日,我省(山东)《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校园安全和预防沉迷网络成了修改中的热点。


  幼儿园家长要当面交接孩子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明确相关责任,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幼儿园、托儿所的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江守涛介绍,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孩子。


  学校校园及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还将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围和学校集中的区域,公安机关则应当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仿真玩具枪也列入了被禁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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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8: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短信也是未成年人隐私


  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修订草案》又一项重点,其范围也与时俱进,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以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查阅,也不得隐匿和毁弃。


  即便是司法机关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也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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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8: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江守涛说,《修订草案》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修订草案》要求,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暴力、凶杀、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而且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记者 李文鹏)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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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8: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评论 “禁止偷看聊天记录”保护不了未成年人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昨日表决通过,明文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07月24日《重庆晚报》)


  据《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纸法律条文,虽严令禁止父母偷看孩子的聊天记录和短信内容等,但实则形同虚设,根本不会改善未成年人隐私屡屡受侵的境况。


  首先,法律约束力和实施力在传统价值观下羸弱减效,能干涉父母教育孩子的广度和深度毕竟有限。毕竟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于社会传统价值观而言,是够不成违法犯罪的。包括孩子都普遍认为,父母为了教育孩子,所作的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如若父母被套上脚镣带走,相信可怜的孩子也会哭喊万里死死追着不放的吧。孩子不言,邻居不揭露,法律如何来约束。倘若被举报侵权,父子对簿公堂,真相未弄清之前,未成年人立即为千夫所指,被冠以“不孝不仁丧尽天良”等罪名,未成年人所受心理谴责的惩罚更甚。社会价值观让法律的力量在这方面太小,《条例》无法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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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9: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父母天生的优越意识,掩盖了孩子说“不”的声音。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相比于成年人,没有强大的力量和丰富的阅历,处于被保护的对象。父母一直是家庭威严的教育者,有资本来支撑整个家庭教育系统,未成年人在劣势下,被动无条件服从。他们所处的地位,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当然,包括以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种对话。“你的衣服,你现在聊qq用的电脑和手机,包括你这个人,都是我给的,你凭什么反对我看这些我给你的东西”未成年人处于资本的劣势下,说“不”的声音,连自己都会觉得无力。


  重者,未成年人的力量太单薄,配合不了法律来禁止父母有意或无意的侵权。放眼围观新闻头条,有美国牧师丑闻“涉嫌虐童致歉”;有宁波虐童事件“遍体鳞伤的小姐弟”;有骇人听闻的“父亲诱奸亲女致其怀孕生子十余次”;有匪夷所思的“后妈暴打未成年人致残女儿”……诸如此类的家庭暴力,比比皆是,触目惊心。未成年人尚缺乏强有利的臂膀,进行反抗,更毋庸反对父母偷看聊天记录和短信了。面对父母的强权意识,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勇气,反对父母的干涉;面对父母的育儿苦心,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狠心,拒绝父母的宠爱。就这样,无论是潜意识还是被教育,未成年人,早已在父母的裹挟下,淡忘了自己的隐私权,重庆现在提出来,会让一些人惶恐,或许,未成年人的不适应更多过父母。


  笔者认为,保护未成年人,要从“他保”和“自保”两方面着手。保护未成年人,首当其冲要做的是,在整个社会弘扬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父母不是绝对正确于孩子,削弱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干涉力;父母作为家庭教育者,要树立家庭成员平等的观念,给孩子更多的空间和自由。再者,加强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自尊意识,有勇气和智慧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中国诗人范曾说:童心是人类的太阳。英国诗人华滋华斯(William Wordsworth)说:儿童是**的父亲。可见未成年人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巨大作用,全社会的人应该共同努力,托起人类的太阳,使其茁壮成长。作者: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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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9: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部正起草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欲尽早立法


  法制日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郭晓宇 记者今天从民政部了解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目前正在起草当中,条例拟建立起规范完备的流浪未成年人权利救济保障机制。


  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1376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18个。据统计,自2004年至2009年底,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81.5万人次。救助保护机构全力为受助未成年人查找并联系监护人,通过接领或护送的形式帮助他们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对于少数因智力、年龄等因素无法查找到家庭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


  这些流浪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原因大概有三种。一是经济因素。一些未成年人因贫困外出务工,但由于年幼且没有技能,务工不着或被骗后流落街头,以乞讨或拾荒维持生活。二是家庭因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受父母离异、入狱等原因外出流浪;家庭教育失当,家长专制、虐待、放纵、忽略等都是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家庭故意遗弃智力残疾、身体残疾未成年人。三是社会因素。学校教育不当,不良社会环境诱导,也是导致未成年人思想产生偏差、外出流浪的原因之一。少数未成年人被不法分子诱骗、强迫乞讨甚至从事违法行为。


  据介绍,正在起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将对救助保护工作原则与内容、职能部门分工与配合、救助保护工作程序、受助儿童权利保障与救济、家庭保障与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民政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争取尽早将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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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9: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昨日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学校应该设立心理健康机构或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采取暴力性教育方式”、“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法院应采用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审理”等首次写入该条例草案。


  父母不得采用暴力性教育方式


  该条例草案规定,各级社会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共青团,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及时疏导、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或者求助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针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家乡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青春期未成年人生理变化大,容易出现心理问题,要求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机构或者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指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不良行为团伙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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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9: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处分撤销学校应清除档案记录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帮助,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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