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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席已拍案而起—中国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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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9: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一出,不少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法院对一些受贿数额比陈同海小的腐败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巨贪陈同海却只判处死缓?在笔者看来,这是典型的看数字量刑的传统思路。在一些人的看来,受贿数额越大,罪行就越严重,判处的刑期就应该越长。但完全靠数字来量刑对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不利,也需要多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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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20: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毙了就行了,留他垃圾没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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