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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命案缘起羞辱 警察为政绩钓鱼执法被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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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14日,重庆忠县居民唐军(化名)用抽水机给自家西瓜淋水时发现西瓜少了一个。唐军仔细想了想,觉得应该是隔壁熊家的小孩熊大强(化名)偷的,因为熊大强偷过他的西瓜。
于是唐军径直来到邻居家,发现了躲在角落的熊大强,看到他害怕的神情,唐军更加确定是他偷的,于是二话不说,便将熊大强拉到院子的地坝上。坐在院坝里的其他人得知熊大强是个“偷瓜贼”时,一个个都说一定要惩罚一下,不然他记不住。
唐军想到之前也丢过瓜,这次终于逮到真凶了,听到周围人的话,觉得更应该准备好好教育他一下,于是对熊大强说:“你自己跪下,承认错误吧。嘴巴好吃就打嘴巴,手要偷就自己打自己的手。”
男孩看到唐军的眼神,不禁有些害怕。他扑通一声跪倒在地。8月的天气,大汗淋漓,跪倒在地的男孩用自己的手开始不断抽自己的嘴巴。持续了三、四分钟之后,唐军觉得解气了,拍拍手说:“算了,算了,下次不准再偷了哈。”
男孩回家后越想越气,自觉受了侮辱,一口气将放在家里的农药喝了下去。当有人发现他的时候,已经不省人事,虽经过抢救,最终未能挽回生命。
熊大强父母得知儿子死讯后,悲痛欲绝,实在无法接受儿子自杀的消息,决心一定替儿子“讨回公道”,于2011年12月2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状告瓜主唐军侮辱罪,请求法院支持公道。
2012年3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唐军支付熊大强父母21000元,熊大强父母撤回自诉。至此一场侮辱案得以了结。河南3名警察“钓鱼执法”被免予刑事处罚
因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善后,三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三门峡讯
昨日,记者从三门峡市相关部门获悉,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冯某、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谢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钓鱼执法,被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仍在其职,其他两名民警岗位调整。设下陷阱来“钓鱼” 为求政绩
2007年左右,民警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卢氏县经营根雕工艺品的吉某。由此,李某得知吉某会做根雕工艺品,吉某也知道李某是森林公安民警。
2011年1月,李某从湖滨森林警察中队调整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由于刑事侦查大队前三个月办案情况一直处在全市倒数,且该局规定,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要被罚款300元并予以诫勉谈话,仍无进展的调整主要领导工作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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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9: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为了得到领导认可,于2011年3月向时任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主持工作)的谢某和分管刑事侦查大队工作的副局长冯某汇报,卢氏一姓吉的有大量野生动物标本。冯某、谢某为了出成绩,扭转考评落后的局面,同意李某假扮买家对吉某进行引诱,促使吉某将一只金雕标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两只鸳鸯标本和三只红腹锦鸡标本(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1.45万元的价格送到三门峡与李某交易。

无辜群众“被违法” 设局完成

2011年3月30日,吉某乘坐出租车将两只鸳鸯标本、三只红腹锦鸡标本送至三门峡与李某交易。由于此次吉某没有送金雕标本,李某请示后,冯某指示先不要抓捕。

2011年4月1日,吉某和妻子乘坐宋某驾驶的车辆将金雕标本送至三门峡与李某交易。当天,冯某带领侦查人员到李某与吉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将吉某等三人当场抓获。

当天,经冯、谢审批,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对吉某夫妻及宋某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宋某取保候审,对吉某刑事拘留。4月2日,决定对吉某妻子刑事拘留,吉某及其妻子被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2011年5月1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以吉某夫妻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请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名警察成被告 真相大白

经审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此案的蹊跷之处,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执法,吉某夫妻不构成犯罪,并于2011年5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年5月7日,吉某夫妻被释放。同时,湖滨区检察院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追究冯某、谢某、李某三人的法律责任。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谢某、李某身为公安民警,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未正确履行刑事侦查职权,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三人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三人也已就其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积极采取了善后措施,弥补、挽回已造成的后果,结合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依法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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