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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引产是社会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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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2: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
官方回应:政策外怀孕 在其同意下接受妊娠术
6月11日,网友“我不是飞贼”在华商论坛发帖称,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珐拒禁,野蛮残害7个半月胎儿,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6月12日,记者在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网上看到了镇*政*府*对此事的回应。官网上称,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该夫妇基本情况:
邓吉元,男,汉族,农业户籍,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
冯建梅,女,汉族,非农业户籍,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盟根河市新兴路南平海巷东235号(经镇坪县公安部门核实)。
冯建梅同邓吉元于2006年9月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上登记冯建梅的出生信息为1985年1月21日),于200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孩。
曾家镇对冯建梅夫妇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2012年3月20日,曾家镇计生站查出冯建梅已怀孕3月有余,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的规定,“三查”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冯建梅迅速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并将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一次性告之到位。为进一步落实责任,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登门督促冯建梅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的情况,并要求冯建梅及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夫妇二人均以“正在办、正抓紧在办”为由推诿拖延。
为查实冯建梅的婚育史、户口性质、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等情况,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查,协查结果为:冯建梅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理二孩生育指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冯建梅属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冯建梅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于6月2日15时40分左右在陕西省镇坪县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术。
安康孕妇被强制引产是社会之耻
“强制引产”不过是计生部门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我们期待有关部门早一点明确宣布“强制引产”是违法行为,让计划生育不再成为某些部门捞钱、侵犯公民权益的遮羞布。
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是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孕妇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计生办“强制引产”已经不是个案,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笔者搜了下,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实在太太多,令人触目惊心。有些受害人上诉到法院,也没有得到解决。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成了一些公民心中永远的痛,如此践踏公民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竟然能在大力推进道德文明建设的今天一再上演,实在是社会之耻。
胎儿在孕妇腹中7个月,已经成型,强行引产不但对母体的伤害特别大,也是对胎儿生命的一种漠视。而且该*政*府*不通知家人,没有家属的签字就直接进行手术,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如今,生育二胎的现象不在少数,计生办对二胎三胎以巨额罚款了事的时候也不是没有,却为何偏偏不放过这一个已7个月大的胎儿。将快要来到世界上的新生命直接扼杀,手段何其残忍?
当地官方声称强制引产是合法的。真的合法吗?据了解,把当事人强行抓去引产,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可见,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
诚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计划生育国策,如果违反也应该受到惩处,但不能用非法和野蛮的手段来处罚公民。“强制引产”不过是计生部门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当年,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取消了收容制,今天,笔者同样期待,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宣布“强制引产”是违法的,计划生育不能成为某些部门捞钱、侵犯公民权益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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