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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处罚超期郝劲松告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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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9: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饭店就餐发生争执 近7个月后打人者被罚款 远超法定60天期限 要求重新作出处罚———
   就餐被打过了近7个月,打人者才接受罚款的处罚,郝劲松将万寿寺派出所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今年1月31日中午,以“公益诉讼”而闻名的青年律师郝劲松等人到海淀区某饭店用餐。因使用包间被拒,郝劲松和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
  据郝劲松称,饭店老板孙某闻讯赶到饭店后,当着他朋友的面,使用暴力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
  海淀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出警后,将他们带到派出所,分别给三人做了笔录。郝劲松在笔录中要求警方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依法处理。
  当天下午,郝劲松到海淀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此后,郝劲松表示自己应万寿寺派出所要求,几次去派出所做补充笔录,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但派出所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今年5月26日,郝劲松将万寿寺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海淀分局告上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因认为被告主体有误,海淀法院和一中院经过两审驳回了郝劲松的起诉。
  8月27日,郝劲松上诉期间,万寿寺派出所对打人者孙某作出了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郝劲松认为,从今年1月案发至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将近7个月,远远超出法定的60日期限,万寿寺派出所明显违法。

  郝劲松同时认为,孙某殴打他致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派出所作出罚款5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他对该处罚决定不服。

  此次,郝劲松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判决予以撤销,让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人物链接

  郝劲松,因专门打 “公益诉讼”而闻名。在近期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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