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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人情礼"数额巨大也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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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6 22: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5分报道,浙江省嘉兴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腐败窝案日前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嘉兴港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中杰因为收受他人财物总计达到278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案情本身不稀奇,但辩护律师的一个观点却引来众多非议。庭审过程中,李中杰的辩护人提出,李中杰收的不少财物,都属于朋友之间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这些人并没有在送礼的同时提出要求,不应该算是受贿。那么究竟“人情”算不算受贿?现在连线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先生。
  主持人:逢年过节的“人情礼”古而有之,在行贿受贿这个范畴里,它是怎么认定的呢?
  郝劲松:这个东西我们说,自古以来中国的人情就存在,并不是说送人情礼就完全是违法,比如说逢年过节,亲戚长辈送给孩子的压岁钱,这就是亲情之间的体现。如果不是亲戚之间的赠送,尤其是像李中杰身为嘉兴区管委会主任,这是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土地转让方面掌握很大权力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给你送钱,而且不是亲戚,是朋友给你送钱,而且送大量的钱,这个时候我们说,那些送钱的人就是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地位,他们之间不是正当的礼尚往来。李中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大量收受他人财物,他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而且他收了278万元,这是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定的,这样一个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肯定不是一种正常的礼尚往来。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辩护律师说,在送人情的时候,他们当时并没有向李中杰提出要求,我们看以往的刑事受贿案件当中,跟这个不同的是很多人在行贿的时候会提出要求,辩护律师说人家送的时候没有提出要求,不算受贿,那您觉得到底算不算?
  郝劲松:现在行贿变的比较秘密,或者隐秘,或者为了规避法律,它使用一些我们说反犯罪这个手段,暂时不提利益,但是逢年过节我要给你送钱,送几万元、送十几万元,等到若干年我看到有利益的时候,比如说旧城改造,我突然向你提出来了,你当然会考虑我前几年送你的钱。这种提法并不是说我当时提行贿了,当时提出来就是受贿罪,我一年以后提出来就不是受贿罪了,本质上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你钱,希望你为我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还是属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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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22: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是不是说明,公职人员从此和礼尚往来绝缘,特别是所谓朋友送来的人情礼?

  郝劲松:那不是,比如说朋友之间,什么是礼尚往来,请注意往来两个字,你送我钱、送我礼物,逢年过节,我也要回赠你这才叫往来。我们在贪污受贿的案件中经常看到一方送钱另一方收钱,他从来不回赠,从来不往来,我只收不出。我作为有官职的人,你给我钱天经地义,我从来不给你回赠,这种情况我们说显然一是种受贿。什么叫往来,你给我送,我也给你送,当然我认为这不构成行贿受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包括刑法,如果行贿达到5000以上的,这个时候我们说已经可以涉嫌立案受贿罪这样一个标准了。

  主持人:从这样一起案件,除了公职人员之外,还有哪些人群也应该进行自我约束,还有就是对于他们的这种逢年过节的人情礼怎么监督呢?

  郝劲松:这个非常困难,因为这个东西夹杂亲情,包括私人的一些交往,我们很难去监控他。作为公务员首先要自我清廉,公务员法明文要求,要求你公正自我清廉,你自身就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像直接送钱物的,自身要有一个意识,他为什么送我钱。我没看到说,有些人钱多给农民去送钱,过年的时候我没有看到他去帮助农民送礼,给的就是当官的,这些尤其是有一些职务的公务员,这时候要自我约束。5千以上就可以涉嫌受贿罪,可能今天没有查出来,若干年以后出事仍然追究你的责任。对那些行贿的人来说,我们说法律同样会追究你的责任,目前从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接受受贿者,行贿者追究很少,但是黄光裕这个案件中就有,他定的就有行贿罪。包括行贿受贿,涉及法律的,我们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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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6 22: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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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00: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相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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